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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教授:认罪认罚从宽与无罪辩护

樊崇义 奚玮刑辩团队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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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的一次研讨会上,就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律师可否作无罪辩护进行了热烈地探讨。争议多多。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认罪了,还谈何无罪辩护!另一种观点认为,认罪不一定有罪,况且事实、证据是否能够定罪,律师依法当然可以作无罪辩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区别情况,也可以作无罪辩护。    
其一,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一规定,即使被告人认罪,作为律师也要区分,是否“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可以作无罪辩护。    
其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即使被告人认罪,但有两种情形必须作无罪辩护。第一是依据法律规定,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按照各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加以权衡,作出无罪辩护。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犯罪的概念和要求,结合犯罪的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还有犯罪的停止形态,即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形态等等,去精密地权衡是否构成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可严格依法作出无罪辩护。第二是关于是否达到犯罪的证明标准,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当然要作无罪辩护。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案件的认定,同样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按照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这一规定,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认罪,还需要依口供外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即什么叫确实充分,该条还规定了三项标准,达不到以上三项标准的,同样可以作无罪辩护。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无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乃至普通程序,都明确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证明标准不能降低。由此,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律师的辩护,一定要依据证明标准进行辩护。无论是事实、证据的辩护,还是量刑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空间还是相当大的。    
其三,关于"自愿性"的审查为律师作无罪辩护,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机遇。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自愿性”的审查是关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是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关键。在试点和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为认罪认罚,实为并非出自本意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替人受过、威胁认罪、许诺认罪、受骗认罪,甚至个别缺乏法律知识的人,根本无罪,属于误抓进了看守所,他也认罪了,问他为什么认罪,他说:“进来了就是有罪”“认罪了才能放出来”等等。刑事案件复杂多变,刑辩律师必须缜密辩护,遇到这些情形,当然都要作无罪辩护。关于“自愿性”的审查和判断,必须坚持三项标准,一是明知性,二是事实、证据基础性,三是自愿性。从这三个方面权衡,达不到这三项标准,同样可以作无罪辩护。    
综上,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刑辩律师作无罪辩护的空间和机遇还是比较广阔的。不能认为,辩护权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认罪了,再作无罪辩护是相互矛盾的。刑辩律师辩护工作所遵循的规则,就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做到最大化地维护。即使被告人认罪,其最大化的合法权益还是无罪,依法精准地作好无罪辩护,才能达到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认罪和无罪辩护二者之间并无矛盾。

往期文章回顾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如何运用

2.《检察日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3.最高法胡云腾大法官:去分歧凝共识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

4.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5.法大汪海燕教授:《 三重悖离: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困境》



来源:《人民法治》,2019年第23期

作者: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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